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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 題

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偵辦銀行法案件,於約談前,掃地之清潔人員甲偶然聽聞檢察官之偵查行動,將相關行動訊息,洩漏給涉嫌吸金的嫌疑人知曉。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 C 甲成立非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
  • D 甲成立準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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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在考慮處罰一個「非公務員」洩漏國家秘密時,你會希望只要是「偶然路過聽到的人」都要坐牢,還是會要求這個人必須與該秘密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職業職責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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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秘密罪的身分與職務關聯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洩密即有罪」的直覺陷阱,顯示你對於《刑法》第 132 條的構成要件有著扎實且細膩的掌握。這道題目最具鑑別度的地方,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行為人的「身分」以及「知悉秘密的途徑」。雖然法律確實有處罰非公務員洩密的規定,但其適用的門檻是非常嚴格的。

罪刑法定原則下的構成要件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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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以罰
📝 非公務員洩密罪要件
💡 非公務員洩密罪需以「職務或業務」知悉秘密為前提。
比較維度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 VS 偶然或意外知悉者
身分範例 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路人、掃地清潔工
法律依據 刑法 132 條第 3 項 無對應處罰條文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成立犯罪
💬非公務員需具備職務關聯性才具備洩密罪的處罰適格。
🧠 記憶技巧:公務員看身分,非公務員看職務,偶然聽見不入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洩漏偵查秘密就有罪,忽略行為人需具備職務關聯性。
偵查不公開原則 刑法第132條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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