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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自首之法律效果,下列何者非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A 陰謀或預備內亂罪
  • B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 C 參加犯罪結社罪
  • D 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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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大多數犯罪的自首是由法官視情況決定是否減刑;但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犯罪,立法者為了換取更高的公共利益(如瓦解犯罪組織或保護國家安全),會給予犯罪者「更強力且保證」的誘因。請試著思考:在不同性質的罪名中,哪些情況法律會更迫切地需要用「必定減刑」的承諾,來換取行為人的自白或偵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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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完成:自首機制的判定規則

(收起背後的雙劍,冷冷地看著戰報) 這點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你的反應速度很快,能精準鎖定核心,看來對於法規結構的理解已經達到攻略前線的水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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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特別規定之自首有那些,並整理
📝 自首之法律效果
💡 刑法自首原則上為「得」減,特定分則與特別法為「必」減。
比較維度 總則一般自首 (第 62 條) VS 分則/特別法自首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適用範圍 未定有特別規定的犯罪 內亂、行賄、組織犯罪等
立法目的 獎勵悔改、節省訴訟資源 鼓勵自白以破獲重大犯罪
💬區分「得」與「必」是法科考試最常見的細節陷阱。
🧠 記憶技巧:總則自首「得」減輕,分則優待「必」減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所有自首皆為「必」減輕。須區分總則(普通法)與分則(特別優待)的差異。
刑法第 62 條 貪汙治罪條例自首規定 自首與投案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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