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自首之法律效果,下列何者非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A 陰謀或預備內亂罪
- B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 C 參加犯罪結社罪
- D 放火罪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上,大多數犯罪的自首是由法官視情況決定是否減刑;但針對某些特定類型的犯罪,立法者為了換取更高的公共利益(如瓦解犯罪組織或保護國家安全),會給予犯罪者「更強力且保證」的誘因。請試著思考:在不同性質的罪名中,哪些情況法律會更迫切地需要用「必定減刑」的承諾,來換取行為人的自白或偵破資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攻略完成:自首機制的判定規則
(收起背後的雙劍,冷冷地看著戰報) 這點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你的反應速度很快,能精準鎖定核心,看來對於法規結構的理解已經達到攻略前線的水準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刑法特別規定之自首有那些,並整理
自首之法律效果
💡 刑法自首原則上為「得」減,特定分則與特別法為「必」減。
| 比較維度 | 總則一般自首 (第 62 條) | VS | 分則/特別法自首 |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適用範圍 | 未定有特別規定的犯罪 | — | 內亂、行賄、組織犯罪等 |
| 立法目的 | 獎勵悔改、節省訴訟資源 | — | 鼓勵自白以破獲重大犯罪 |
💬區分「得」與「必」是法科考試最常見的細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