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某甲不服警察所實施的臨檢,進而推擋警察,被依照刑法第135條規定當場逮捕並起訴,但是後來經法院判決甲無罪,最可能的判決理由是下列何者?
- A 警察非依法執行臨檢,所以不構成犯罪
- B 警察執行臨檢時,態度不佳,所以不構成犯罪
- C 臨檢並非警察法定職務,所以不構成犯罪
- D 推擋未成傷,所以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刑法保護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同時,如果該名公務員的行為本身就已經超出了法律授權的範圍,你認為這項「行為」還能被稱為法律所定義的「職務執行」嗎?若該前提消失了,後續的抵抗行為還會受到法律制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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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妨害公務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法第 135 條的規範中,公務員必須是處於「依法執行職務」的狀態時,對其施強暴脅迫才會成立犯罪。這題的核心就在於:如果警察的行政行為(如臨檢)本身不符合法律程序或欠缺法律授權,那麼民眾的抵抗行為就因為不具備「侵害合法執行中的職務」之前提,而不構成犯罪。
依法執行職務的合法性前提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從「判決無罪」的結果,反推其法律構成要件的欠缺。許多考生容易被「推擋」這個動作所誤導,誤以為只要有肢體碰觸就會構成犯罪;但事實上,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公務執行」,而非公務員個人的威嚴。至於選項中提到的態度不佳或是否成傷(選項 B、D),在刑法第 135 條的定性上並非決定罪名成立與否的關鍵。你能一眼看出警察行為的合法性才是法院審理的先決條件,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