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3 題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有關前述二種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二種權利皆兼有義務之性質
- B 只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兼有義務之性質
- C 只有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兼有義務之性質
- D 此二種權利皆僅有權利之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的社會制度中,政府對於「孩童完成基本學業」的法律規範,與對「成人追求大學以上學位」的期待,在『法律強制力』上是否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某種行為在法律上被規定為『非做不可』,那麼在法學概念中,這除了是我的權利外,還會多出哪一種法律性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中「教育權」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憲法第 21 條的基礎內涵,你能夠迅速辨識出「權利」與「義務」的交集點,展現了紮實且清晰的法律邏輯。
國民教育的雙重屬性
在憲法規範中,**「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具有特殊的雙重地位。依據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這代表對國家而言,有義務提供充足的教育設施與環境;對國民而言,這不僅是自我發展的權利,更是為了維持民主社會運作而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相較之下,國民教育以外的階段(如高等教育),國家雖負有保障受教機會的義務,但並不強制人民必須就讀,因此僅具備「權利」性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