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7 題
依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1 以上連署提出不信任案
- B 不信任案提出後,應於 72 小時內表決
- C 不信任案應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 D 立法院不得於為特定事項召開之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極少數的立法者就能隨意挑戰政府首長的職位,或者允許在不公開身分的情況下進行表決,這對政局的穩定性與「政治責任」的承擔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監督政府」與「維持國家運作穩定」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制度設計者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連署門檻或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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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準確選出 (A),代表你對《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倒閣權(不信任案)**的發動門檻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憲法中極為關鍵的權力制衡機制,能精確區分各項數字與程序,是非常優異的表現。
不信任案的發動與表決程序
根據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不信任案的提出門檻為全體立法委員 3 分之 1 以上連署,這正是 (A) 選項正確的原因。在程序細節上,法律規定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許多考生常會在「記名與否」或「確切的小時數」產生混淆,你能避開這些陷阱,顯見對法律條文的閱讀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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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不信任案
💡 立法院對行政院長行使不信任投票的法定程序與影響。
🔗 不信任案行使流程
- 1 發起提案 — 1/3 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提出
- 2 冷卻期 — 提案送達 72 小時後始得表決
- 3 記名表決 — 於 48 小時內完成,需全體過半贊成
- 4 後續處置 — 通過後院長辭職,可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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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