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將以西班牙文寫成的原著小說翻譯為中文,係屬改作行為
- B 以無償之方式,將著作之重製物提供公眾流通之行為,不該當於散布行為
- C 所謂公眾,包含不特定人,或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 D 所謂重製,不包含於音樂著作演出時予以錄音之行為在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創作者將原本的作品,透過某種手段「轉換」成另一種呈現方式,使其能被原本無法接觸該語言或形式的人所理解時,這種帶有創作性的「二次加工」行為,在法律概念上會比較傾向於單純的『重複製作』,還是屬於一種『重新賦予面貌』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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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著作權法中關於「權利樣態」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日常用語與法律術語之間產生混淆,你能避開陷阱並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相當出色。
著作權法中的改作行為
在著作權法的法律定義中,「改作」(Adaptation)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將西班牙文小說翻譯成中文,雖然保留了原著的核心內容與情節,但透過語言轉換注入了新的表達形式,產生了所謂的「衍生著作」,因此在法律性質上明確屬於改作行為。相較之下,法律上的**「重製」通常指不改變形式的重複製作,而「散布」**則不論是有償或無償,只要將原件或重製物提供給公眾交易或流通,都屬於散布範疇,這些定義上的細微差別是法律解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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