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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類型?
  • A 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案件
  • B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C 憲法疑義解釋案件
  • D 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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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憲法法庭現在希望將審理過程全面「訴訟化」,讓它更像一般的法院審判,你認為它會傾向受理一個「抽象的文字疑問」,還是會要求聲請人必須針對「具體的權限衝突」或「特定的法規範內容」來發起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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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從「解釋時代」轉型為「訴訟時代」的制度變革,有著相當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憲法訴訟法下的六大案件類型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主要分為六大類: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如選項 D)、機關爭議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如選項 B)、地方自治保障,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如選項 A)。選項 (C) 的「憲法疑義解釋」其實是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的用語。在新法實施後,過去的「解釋」案件已全面「訴訟化」,相關疑義多已納入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範疇中,不再作為獨立的訴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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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案件類型
💡 憲法訴訟法明定憲法法庭審理之五大類訴訟案件。
比較維度 舊制 (大審法時期) VS 新制 (憲法訴訟法)
審理形式 大法官會議,不公開 憲法法庭,訴訟化公開
審查對象 僅限於法規範(抽象) 包含法規範與裁判(具體)
法律名稱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結果呈現 解釋文及理由書 憲法法庭判決或裁定
💬新制將解釋制度轉向訴訟程序,並強化對個人權利的保障。
🧠 記憶技巧:法、官、彈、政、統:法規範、機關、彈劾、政黨、統一
⚠️ 常見陷阱:易將舊制術語「憲法疑義解釋」或「解釋憲法」誤認為現行訴訟類型。
裁判憲法審查 大法官職權 司法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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