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類型?
- A 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案件
- B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C 憲法疑義解釋案件
- D 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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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憲法法庭現在希望將審理過程全面「訴訟化」,讓它更像一般的法院審判,你認為它會傾向受理一個「抽象的文字疑問」,還是會要求聲請人必須針對「具體的權限衝突」或「特定的法規範內容」來發起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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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從「解釋時代」轉型為「訴訟時代」的制度變革,有著相當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憲法訴訟法下的六大案件類型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規定,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主要分為六大類: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如選項 D)、機關爭議、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如選項 B)、地方自治保障,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如選項 A)。選項 (C) 的「憲法疑義解釋」其實是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的用語。在新法實施後,過去的「解釋」案件已全面「訴訟化」,相關疑義多已納入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範疇中,不再作為獨立的訴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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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類型
💡 憲法訴訟法明定憲法法庭審理之五大類訴訟案件。
| 比較維度 | 舊制 (大審法時期) | VS | 新制 (憲法訴訟法) |
|---|---|---|---|
| 審理形式 | 大法官會議,不公開 | — | 憲法法庭,訴訟化公開 |
| 審查對象 | 僅限於法規範(抽象) | — | 包含法規範與裁判(具體) |
| 法律名稱 |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 | 憲法訴訟法 |
| 結果呈現 | 解釋文及理由書 | — | 憲法法庭判決或裁定 |
💬新制將解釋制度轉向訴訟程序,並強化對個人權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