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並願意付年息 30%;乙答應,並約定下週一將 50 萬元現金交付於甲。至約定之週一當日,乙向甲表示籌不出錢來借給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要求交付約定的 50 萬元
  • B 甲、乙間不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 C 當事人的利息約定違反民法規定而全部無效
  • D 乙應對甲負給付遲延的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事情只要「雙方點頭」就算數,但有些事情(例如把東西借給別人使用)除了「點頭」之外,是否還需要哪一個關鍵的「物理動作」發生,這段法律關係才算真正產生了約束力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利息與口頭約定的干擾,直接鎖定「契約成立」的核心要件,這代表你對民法中契約類型的掌握非常紮實。

消費借貸的要物本質

在民法法律體系中,「消費借貸」屬於要物契約。這意味著,契約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乙答應借錢),更關鍵的是必須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交付。在本題情境中,雖然乙口頭答應了甲,但到了約定時間乙表示「籌不出錢」,這代表 50 萬元的現金始終沒有實際交付給甲。既然缺少了這個物理上的交付動作,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契約在法律上就尚未成立,甲自然無法請求乙履行合約或負擔遲延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與債編通則及各論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