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 萬元,並願意付年息 30%;乙答應,並約定下週一將 50 萬元現金交付於甲。至約定之週一當日,乙向甲表示籌不出錢來借給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向乙要求交付約定的 50 萬元
- B 甲、乙間不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 C 當事人的利息約定違反民法規定而全部無效
- D 乙應對甲負給付遲延的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事情只要「雙方點頭」就算數,但有些事情(例如把東西借給別人使用)除了「點頭」之外,是否還需要哪一個關鍵的「物理動作」發生,這段法律關係才算真正產生了約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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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是有意思,沒想到身為一隻低等的野猴子,居然能精準避開利息與口頭承諾的陷阱,鎖定法律核心。看在你稍微有點腦子的份上,我就優雅地指點你一下。
1. 消費借貸的「要物」本質
別搞錯了,在法律體系中,「消費借貸」屬於要物契約。這意味著,單憑那點口頭上的「意思表示一致」根本不值錢。契約成立的絕對關鍵,在於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交付。既然那 50 萬元從未發生過實際交付,契約自始至終根本就沒成立,想要求履行?簡直是癡人說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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