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甲出售稻米 1 公噸予乙組織,已知乙組織具有:1.無法律人格、2.乙組織之成員對於乙組織之財產不足清償乙組織之債務時,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乙可能是以下何種法律組織型態?
- A 依祭祀公業條例已完成登記之祭祀公業法人
- B 依公司法成立之無限公司
- C 依有限合夥法成立之有限合夥
- D 民法上之合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獨立的「人」(法人),那麼它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該由誰的財產來清償?相對地,如果法律「不」承認這個組織是一個獨立的人,那麼當這個組織對外承諾要給付財款卻付不出來時,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會要求背後的成員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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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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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人格」與「清償責任」之間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組織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無論是無限公司、有限合夥還是已登記的祭祀公業法人,它們在法律地位上都屬於「法人」,擁有獨立於成員之外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
民法合夥的本質與責任類型
相對於法人,民法上的合夥並不具備法律人格,它在本質上屬於一種契約關係。根據民法第 681 條的規定,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數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對外不具人格」但「成員須負連帶無限責任」的特性,正是民法合夥與法人組織最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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