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規定,對於違序行為僅以故意為裁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 B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
- C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
- D 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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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有些違法行為是因為「警察勸導了你卻還不改」才開罰,但有些行為卻是「只要你一出手,且心態上是刻意要去侵害他人私密空間」就必須受罰。在什麼樣的情境下,法律會認為該動作「絕對不可能是因為不小心」而特別強調其主觀意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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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法條細微的構成要件差異,這顯示你對《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的條文熟悉度非常紮實。
條文構成要件的精準辨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哪些違序行為在法律設計上「僅限故意」。根據《社維法》第 83 條第 1 款,條文明確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這表示該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惡意導向才構成違序。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如酗酒滋事、乞討或災變圍觀,通常都伴隨「不聽禁止、不聽勸阻或不聽勒令拆散」等外部行為要件,其處罰門檻往往在於「違反行政指令」後的持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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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僅限故意的條文還有哪些?
社維法裁處要件
💡 社維法原則上不論故意或過失均處罰,除非條文明定「故意」。
| 比較維度 | 一般違序行為 | VS | 特定違序行為 |
|---|---|---|---|
| 主觀要件 | 故意及過失均處罰 | — | 僅限於故意行為 |
| 法律依據 | 本法第 7 條前段 | — | 本法第 7 條後段(分則規定) |
| 條文關鍵字 | 未註明主觀要件 | — | 明文出現「故意」二字 |
| 典型例子 | 酗酒滋事、妨礙救助 | — | 故意窺視臥室浴室 |
💬社維法以「原則雙罰」為特色,標明「故意」者方排除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