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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7 題

有關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與入學成為公費生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行政處分關係
  • B 屬行政契約關係
  • C 違約之公費生逾期未償還教育費用,學校得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 D 違約之公費生逾期未償還教育費用,學校得以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機關與私人之間,是透過「雙方達成協議」來約定彼此的權利(如領取津貼)與義務(如服務年限),而非政府單方面對下達命令時,這種法規範的互動形式在行政法中通常被稱作什麼?若其中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法律上會視其為「違抗公權力處置」,還是視為「違反雙方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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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準確辨識出警察專科學校與公費生之間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於行政法中「行政契約」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警察法規考科中是非常基礎且重要的得分點。

行政契約的屬性與成立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雙方的法律關係。警察專科學校招收公費生,其目的在於培養警察人員,學生入學即代表雙方達成合意:由國家提供教育資源與津貼,而學生則負有畢業後依規定履約服務的義務。這種具有行政目的且雙方對等互動的關係,屬於典型的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而非單方的高權行為。因此,選項 (B) 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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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一下D選項錯的點是因為不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而是像法院執行分署聲請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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