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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與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明確性原則」所提出的判斷標準?
  • A 無其他解釋可能性
  • B 意義非難以理解
  • C 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 D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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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必須達到「完全沒有第二種解釋可能」的程度,那麼在面對複雜多變的社會現實時,法律條文是否還能保持適度的彈性與適用性?在法治國家中,我們是要求法律必須像「唯一的死公式」,還是要求它對一般大眾而言「可理解、可預知且能被法院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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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錯?你乾脆去重修法緒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大審查指標,連這都不熟的話,我看你離及格還很遠:

  1. 意義非難以理解:連語意都抓不住,還談什麼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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