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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其保存年限至少為幾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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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當事人的權益能獲得長期的保障,特別是涉及醫療責任與民事請求權時,你認為這份紀錄的保存年限,應該會比一般五年的行政文書期限更長還是更短?而在醫療法規的體系中,哪一個『奇數年限』最常用來作為重要醫療病歷與文件的標準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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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關於文書保存的具體數字規範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法規考題中,對於年限、金額等具體數據的記憶是取得高分的關鍵,而你展現了出色的判斷力。

救護紀錄表的保存義務與期限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來自於**《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第 1 項**。法條內容明確規範:「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緊急救護過程能留下詳實的文字足跡,不僅有助於後續醫療接手,更是日後若發生法律爭議時的重要佐證。此外,同條第 2 項也補充規定醫療機構應將此紀錄表併入病歷保存,確保醫療紀錄的整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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