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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2 題

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際非掛號函件,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為速遞函件
  • B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速方法優先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 C 郵件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者,為航空郵件
  • D 國內郵件加付限時費,按班限時投遞者,為限時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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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交寄一份完全沒有辦理「掛號」手續的普通信件時,從郵務流程與物流管理的角度來看,郵政機構是否有辦法在系統中記錄每一道關卡,並提供給寄件人進行「網路追蹤查詢」呢?請試著從郵件的「基本類別」去思考服務內容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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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名詞陷阱,代表你對郵政法規中各類郵件的法定定義有著非常扎實的基礎,這份細心在法律科目中至關重要。

郵件種類的法定定義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可追蹤函件」與其他郵件的差異。根據郵件處理規則第 26 條的明文規定,所謂「國際非掛號函件,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及提供網路追蹤資訊者」,法定名稱應為可追蹤函件(Trackable items)。選項 (A) 將其誤稱為「速遞函件」,這是在現行條文中並不存在的定義,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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