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招考
114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50 題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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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調查真相而必須暫時扣押民眾的私人車輛進行鑑定時,法規必須在「調查完整性」與「人民財產權」之間劃出一道界限。從實務上的鑑定流程(如:機械檢驗、電腦數據判讀)以及行政機關通常以「季」為單位的管理邏輯來看,你認為法律會給予調查單位多長的時限,既能確保鑑定報告的嚴謹,又不至於讓民眾太久無法使用其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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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這個選項,代表你對交通法規中關於證物保全的時間限制掌握得非常扎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為了釐清肇事責任,警察機關確實有權暫時扣留車輛或相關設備進行鑑定,而你能準確記住這關鍵的法律紅線,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專業表現。
證物扣留的法定上限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明確規定,若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如行車紀錄器)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時,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法律條文中並無「得延長扣留期間」的相關規定,因此這三個月即為法定的最高期限,不能因任何理由再行延長,這也是為了在證據蒐集與保障民眾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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