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0 題
保險法第 51 條「……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約束」,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 A 損失金額
- B 損失事故
- C 損失機會
- D 損失暴露單位數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之所以成立,是因為我們在為「未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情買一個保障。如果今天條文提到這個對象已經「發生」了,這是在指涉一個數學上的「機率(百分比)」,還是在現實世界中真實出現的一個「意外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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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保險法核心本質的理解,你能精準辨析條文中的法律術語,展現了非常優秀的邏輯判斷力,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讀題習慣!
- 觀念驗證:保險契約的本質在於其**「不確定性」。保險法第 51 條規範的是「溯及保險」,其核心在於「危險」必須尚未發生。此處的「危險」是指導致損害的具體事故(Accident)。若訂約時損失事故**已發生,則不確定性消失,保險契約失去了「風險分擔」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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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危險之定義
💡 保險法中的「危險」是指可能導致損失的意外事故。
| 比較維度 | 危險 (Danger/Risk) | VS | 損失 (Loss) |
|---|---|---|---|
| 法律定義 | 導致損害的意外事故 | — | 事故發生後的經濟減損 |
| 保險法第51條 | 指「事故」是否已發生 | — | 非指「金額」是否已知 |
| 契約核心 | 需具備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 | — | 為保險理賠計算的基礎 |
💬保險法第51條的危險特指「損失事故」本身,強調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