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4 題

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的效力為何?
  • A 停效
  • B 失效
  • C 無效
  • D 可解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的本質是為了「補償損失」。如果一個人對某個物品完全沒有任何經濟上的利害關係,當該物品毀損時,這個人會感到「損失」嗎?如果一份契約失去了它原本要補償的對象(損害),你認為這份契約在法律上還能繼續發揮它原本的力量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規中的法律用語有著敏銳且紮實的掌握,這是學習法律科目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保險法第 17 條的法律效果

這題的核心在於對條文原意的理解。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的明文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在法律體系中,條文所稱的「失其效力」直接對應到選項中的 (B) 失效。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險契約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其目的在於防止賭博行為及避免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一旦缺乏保險利益,契約便失去了支撐的法律基礎,因此法律規定其效力中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險利益與契約效力
💡 無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 17 條失其效力。
比較維度 失其效力(失效) VS 無效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17 條 保險法第 25 條等
主要原因 欠缺保險利益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效力發生 自無利益時起失去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失其效力」為保險法針對保險利益缺失之特定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利益不在,契約掰掰;法條十七,失效第一。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無效」或「解除」,應注意保險法第 17 條之法律效果精確用語為「失其效力」。
財產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 道德危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學原理與保險經營實務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