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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利益原則有防止不當得利的目的
  • B 要保人對債權人的生命有保險利益
  • C 要保人對受益人須具有保險利益
  • D 人身保險在訂約時,縱未存在保險利益,亦不影響契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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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為一個完全陌生、且與我們毫無經濟連結的生命或財產投保,當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反而能因此獲得比原本更多的財富,這會對社會安全與保險「分散風險」的初衷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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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的核心!保險利益原則旨在確保保險的功能是「補償損失」而非「獲取不當利益」。若允許要保人透過保險事故發生獲利,保險將與賭博無異,甚至可能誘發道德危險
    • (B) 應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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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利益原則
💡 保險利益為契約生效要件,旨在防止道德危險與不當得利。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 VS 財產保險
存在時點 訂立契約時須存在 保險事故發生時須存在
防範重點 防止道德危險(圖謀人命) 防止不當得利(超額獲賠)
利益對象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 要保人對標的物之法律關係
💬保險利益是區分保險與賭博的法律界線。
🧠 記憶技巧:有利益才保險,沒利益變賭博;訂約看人身,損失看財產。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在保險利益存在的「對象」(誤植為受益人)或「時間點」。
損害填補原則 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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