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下列有關保證保險之敘述,何者符合保險法規定?
- A 因員工疏失錯帳所致之損失,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 B 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 C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非契約應記載事項
- D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為契約應記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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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保險契約的名稱強調的是保護『誠實(Honesty)』,那麼當發生『無心的錯誤(Mistake)』時,這份契約的初衷是否還能適用?法律在定義『品德風險』與『技術疏失』時,會將它們劃歸為同一種類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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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95-1條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由此條文明確可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理賠要件,必須是建立在受僱人的「不誠實行為」上。選項A中所指的「員工疏失錯帳」在性質上屬於個人的業務過失,並不構成法條所稱之不誠實行為,因此被保險人確實無法以此要求保險理賠,該選項敘述完全正確。相對地,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同法條規定是針對「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並非選項B所述之債權人行使債權;而選項C與選項D所探討的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亦非本條文所定義之範疇。綜合上述,選項A為唯一符合法條規定之正確解答。
保證保險之規範
💡 區分誠實保證與債務保證之理賠範疇與契約記載事項。
| 比較維度 | 誠實保證保險 (法§95) | VS | 債務保證保險 (法§96) |
|---|---|---|---|
| 理賠事故 | 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 | — | 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 |
| 不保事項 | 員工單純業務疏失或錯帳 | — | 非屬債務不履行之損失 |
| 特定記載 | 受雇人姓名與職稱 | — | 債務人姓名與職稱 |
| 共同記載 | 保險責任開始日與期間 | — | 保險責任開始日與期間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觸發事故的本質(不誠實行為 vs. 債務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