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下列有關保證保險之敘述,何者符合保險法規定?
- A 因員工疏失錯帳所致之損失,無法透過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而獲得理賠
- B 保證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債權人行使債權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 C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非契約應記載事項
- D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為契約應記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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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法律上定義「保證某人誠實」時,這個保障的範圍是針對「人品道德上的故意欺瞞」,還是針對「工作技術上的粗心大意」?如果兩者的性質不同,保險契約的理賠基礎會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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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法第95-1條規定:「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由此條文明確可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理賠要件,必須是建立在受僱人的「不誠實行為」上。選項A中所指的「員工疏失錯帳」在性質上屬於個人的業務過失,並不構成法條所稱之不誠實行為,因此被保險人確實無法以此要求保險理賠,該選項敘述完全正確。相對地,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同法條規定是針對「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並非選項B所述之債權人行使債權;而選項C與選項D所探討的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亦非本條文所定義之範疇。綜合上述,選項A為唯一符合法條規定之正確解答。
保證保險之規範
💡 區分受僱人誠實與債務人履行,僅惡意行為納入誠實保證。
| 比較維度 | 誠實保證保險 | VS | 誠信保證保險 |
|---|---|---|---|
| 保險事故 | 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 | — | 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 |
| 必要記載 | 受僱人姓名與職稱 | — | 債務人之身份或債權契約 |
| 過失理賠 | 不理賠(僅限惡意行為) | — | 視債務不履行事實而定 |
💬誠實保證保「人品」,誠信保證保「債信」,兩者主體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