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有關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目的係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
- B 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 C 主管機關應參酌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 D 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保險法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已經是受到法規嚴格管理的「保險業者」,與另一家完全沒有保險執照的「軟體科技公司」相比,哪一種類型的對象更需要透過特殊的『實驗條例』,才能在法律豁免的情況下測試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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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業務創新實驗之相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136-1條規定:「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由此可知,選項A所述之目的、選項B所述之得不適用保險法之規定,以及選項C所述主管機關應檢討法規妥適性之內容,皆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明文規定。而選項D的敘述錯誤,原因在於法條明確指出申請主體「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且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為之,而非依保險法申請。因選項D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錯誤敘述之正確答案。
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在保險業的法規適用與申請基礎
| 比較維度 | 一般保險業務 | VS | 創新實驗業務 |
|---|---|---|---|
| 主要法律依據 | 保險法及其相關子法 | —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 法規適用性 | 需嚴格遵守所有保險法規 | — | 核准範圍內得不適用保險法 |
| 核心發展目標 | 維護市場秩序與保戶權益 | — | 促進金融科技與普惠金融 |
💬創新實驗透過專法提供「法規真空區」,讓新創模式在受控環境下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