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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38 題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消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B 違反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C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D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消防設備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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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法規設計的邏輯來看,當一項行為涉及大眾生命安全(如消防設備的定期維護與申報),立法者通常會為了加強嚇阻力而調整罰鍰級距。請試著思考:在公共安全日益受重視的趨勢下,對於不履行申報義務的行為,其罰鍰起點與上限,是會傾向於維持在較低的行政處分,還是會向上調升至更有感的金額級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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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消防法罰則的正確理解,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B為正確答案,因為其敘述與消防法第38條的規定不符。根據消防法第38條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是直接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選項B的錯誤在於將裁罰要件敘述為「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才處罰鍰,顛倒了法規中直接開罰並限期改善的法定程序。 其他選項皆屬於符合法條原文的正確敘述。依據消防法第38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故選項A正確。同條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故選項C正確。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因此選項D的敘述亦屬正確。綜合以上分析,唯一敘述錯誤者為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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