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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1 題

陳媽媽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傷害保險,保額 600 萬元,並指定兩個兒子陳大及陳二,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各占 50%比例。後來,陳大因生意失敗,積欠鉅額債務,遂意圖詐領保險金,故意製造假車禍導致陳媽媽不幸死亡,並經查明為其個人蓄意行為。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應如何給付保險金?
  • A 陳大及陳二皆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無需給付保險金
  • B 陳大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僅需給付陳二 300 萬元保險金
  • C 陳大喪失受益權,陳二領取 600 萬元保險金
  • D 陳二領取 300 萬元保險金,另外 300 萬元納入遺產依繼承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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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理想像一下:如果其中一位受益人因為違法而被剝奪資格,保險公司原本承諾理賠的『總金額』會因此減少嗎?如果不會減少,那麼這筆空出來的錢,順理成章應該優先交給名單上的『其他受益人』,還是直接轉變成『遺產』呢?哪一種處理方式更符合這份契約原本指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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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於受益人權利喪失的法律效果,以及保險金發放的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受益權喪失與保險金歸屬

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在本題中,陳大因蓄意製造假車禍,法律上已確定喪失對該 300 萬元保險金的請求權。接著,依據同條第 2 項**的反面解釋,若仍有其他受益人存在(如陳二),則該保險金並不會轉為「遺產」。在保險實務與契約精神下,當其中一位受益人資格喪失,為達成保障受益人之目的,全數保險金 600 萬元將由剩餘的受益人陳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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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故意致死
💡 受益人故意致死喪失權利,其餘受益人仍得請領全部保金。

🔗 受益人故意致死處理流程

  1. 1 故意行為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2 權利喪失 — 加害受益人之請求權依法歸於消滅
  3. 3 權利歸屬 — 由其他受益人繼受該部分之請求權
  4. 4 最終給付 — 其餘受益人領取原保單之全部金額
🔄 延伸學習:若全體受益人均喪失權利,保險金則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處理。
🧠 記憶技巧:壞人沒得拿,好人全拿走;權利雖消失,總額不縮水。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B)只給原比例,或(D)誤認喪失權利的份額會直接變為遺產。
保險法第121條 受益權喪失 保險金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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