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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9 題

有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 30 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受益人以確保其權益
  • B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 C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 6 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 D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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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保險契約因為沒繳費而「暫停呼吸」(停效)時,法律為了不讓要保人的權益輕易消失,會設定一個「搶救期」。請你想想看:

  1. 為了給予要保人充足的時間籌錢並恢復保障,這個「搶救期限」定為多久才算合理且具有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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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契約效力變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人壽保險契約的停效與復效機制,尤其是《保險法》第 116 條的細節規範。

復效權利保障與期限規定

在法律設計上,為了保障保戶的權益,避免因一時經濟困難導致保單永久失效,選項 (D) 正確描述了法律規定的復效期限。根據現行法規,保險契約約定的復效申請期限,從停效日起算不得低於兩年,且最晚不能超過保險期間的屆滿日。這是法律給予保戶恢復保障的最低限度保障,也是保險公司必須遵守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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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停效與復效
💡 人壽保險費逾期未繳導致契約停效及申請復效之法律規定

🔗 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程序

  1. 1 保費逾期與催告 — 保費到期未交,保險人發出催告通知
  2. 2 停效發生 — 催告到達後 30 日未繳,契約效力停止
  3. 3 六個月內復效 — 清償欠款利息,除危險重大變更外即復效
  4. 4 六個月後申請 — 保險人得要求可保證明,期限不低於 2 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記憶技巧:催告三十停契約,六月復效看危險,期限兩年保權益
⚠️ 常見陷阱:易混淆停效 6 個月前後的復效門檻,以及誤記復效期限為 1 年(法定為不得低於 2 年)
寬限期間 保費催告義務 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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