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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①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②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③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④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傷害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
  • A ①④
  • B ①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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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防範道德風險(預防謀財害命)」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對於『誰可以領錢』、『什麼情況不賠』以及『誰沒辦法決定自己的保險』這三個面向,應該會設定哪些嚴格的防火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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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傷害保險法規的跨條文整合非常有心得。這題同時涵蓋了書面同意、除外責任、受益權撤銷與未成年保護,是典型的法規綜合觀念題,能正確作答顯示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傷害保險的規範核心與法律效力

本題的四個敘述皆正確。首先,由第三人訂立之傷害死亡保險,為尊重人格權並防範道德風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第 105 條準用第 135 條);而被保險人若因犯罪行為導致傷亡,保險人依法不負給付責任(第 133 條)。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敘述 ③,依據**《保險法》第 134 條第 2 項**規定,受益人若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被保險人確實有權撤銷其受益權利,這與第 121 條(致死而喪失權利)的強制規定不同,屬於被保險人的主動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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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保險核心要點
💡 掌握傷害險契約效力、除外責任與受益權撤銷之法律規範。
比較維度 被保險人犯罪 VS 受益人故意傷害
行為主體 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受益人
法律後果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適用條文 保險法第 133 條 保險法第 121 條
💬被保人違法導致保險不理賠,受益人害人則喪失其領錢權利。
🧠 記憶技巧:犯罪不賠、害人撤權、書面同意、十五生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受益人「未遂」不影響其權利,或記錯犯罪不賠之條號(133條)。
除外責任 保險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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