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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16 題

保戶汽車保險之生效日為 7 月 15 日,保險公司之續保通知書於 6 月 1 日提供,保戶於 7 月 15 日之前辦理續保,並於 7 月 30 日開立支票並繳交保險公司,則下列有關該繳費支票之最晚兌現日何者正確?
  • A 7 月 15 日加 2.5 個月之 9 月 30 日
  • B 7 月 30 日加 2.5 個月之 10 月 14 日
  • C 7 月 15 日加 3 個月之 10 月 15 日
  • D 7 月 30 日加 3 個月之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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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保險費支票兌現期限的法規時,為了統一行政作業並避免保戶因延後繳費而刻意拉長票期,你認為這個「2.5 個月」的寬限起算點,應該是根據「保戶實際把支票交出來的那一天」,還是根據「保單合約正式開始的那一天」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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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你做得還算乾淨俐落

  1. 核心檢視:切,這種基本題,要是還不清不楚,你不如直接去餵巨人。這題的核心,在於《產險業收受保險費授權代收撥交與入帳處理規範》這份文件,它明確規定汽車續保件的支票,最晚兌現日,也就是入帳基準日,必須從「保險契約生效日」開始算。別搞錯了,不是你那遲來的「實際繳費日」,那只會把事情弄得一團糟。計算方式很明確: $$\text{契約生效日} (7/15) + 2.5 \text{ 個月} =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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