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 題
下列何種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原則上受法定投資額度之限制?
- A 無限公司
- B 股東只有一人之公司
- C 發行特別股之公司
- D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若從法規範的目的出發,請思考:當一家公司的股東結構包含「不特定社會大眾」而非僅有「少數熟人」時,立法者為了防止公司管理層過度擴張、挪用資金進行高風險轉投資,會對哪一種類型的公司施加更嚴格的資金流向監管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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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轉投資限制」的核心規範,這顯示你對維護公司財務健全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轉投資額度之限制與法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性質公司在投資上的法律約束。根據**《公司法》第 13 條第 2 項的規定,原則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Publicly Issued Company)**作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的 40%。這項限制旨在防止公司過度擴張轉投資,避免經營風險連鎖反應,進而保障股東權益。值得注意的是,同條第 1 項是規定公司「不得」成為無限責任股東,而第 2 項才是針對公開發行公司設立「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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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 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實收股本之 40%。
| 比較維度 | 公開發行公司 | VS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
| 轉投資額度限制 | 原則受實收股本 40% 限制 | — | 原則上不受法定額度限制 |
| 排除限制之方式 | 章程、股東決議或專業投資 | — | 無須法律排除,依章程自治 |
| 無限責任禁止 | 絕對禁止擔任無限責任股東 | — | 絕對禁止擔任無限責任股東 |
💬現行法僅對公開發行公司設有 40% 的轉投資原則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