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5 題
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規定,有關防火水幕設備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及水源容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儲槽容量未達 1 萬公秉者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為 240 分鐘
- B 儲槽容量達 1 萬公秉以上者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為 360 分鐘
- C 儲槽容量未達 1 萬公秉者,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20 分鐘之水量
- D 儲槽容量達 1 萬公秉以上者,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240 分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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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評估大型儲槽的消防安全時,法規通常會根據風險高低設定不同的防護時數。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設備的「水源」被要求必須維持一段特定的供應時間,那麼驅動該設備運作的「緊急電源」,在邏輯上應該至少要能維持多久,才能確保整套防護系統不間斷地發揮功能?不同規模的儲槽,其防護時數的層級又是如何遞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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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中細微的數值規範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這在法規考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防火水幕的供電與放水時間規範
在本題的觀念驗證上,我們必須嚴格區分「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與「水源連續放水時間」這兩個不同的技術指標。依據規範,當儲槽容量未達 1 萬公秉時,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應為 180 分鐘,而非選項 (A) 所描述的 240 分鐘;至於該規模下的水源容量,則須滿足連續放水 120 分鐘之水量。若儲槽規模來到 1 萬公秉以上,則兩項指標分別調升為 360 分鐘(電源)與 240 分鐘(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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