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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4 題

14.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或發現有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A 2年、5年
  • B 2年、10年
  • C 3年、5年
  • D 3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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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對於「單純的文書疏失」與「惡意偽造的犯罪證據」,哪一種行為對社會公義的損害更大?在追求行政效率與揭發不法的權衡下,法律應針對哪一種情境給予審計機關更長的調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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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法》中關於「再審查」的法定時限,代表你對於審計機關職權行使的時效限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數字題型在法規考科中是常見的「細節陷阱」,而你能迅速從多個相似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組合,顯見你的基礎功底相當深厚。

審計法第 27 條:再審查時限之區分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法律安定性正義追求之間的平衡。根據《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對於審查完竣的案件,若發現的是屬於技術性或程序上的瑕疵(如錯誤、遺漏、重複),為了不讓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規定了較短的 2 年時限;然而,如果涉及情節重大的詐偽證據,基於社會正義與對不法行為的嚴懲,法律則賦予審計機關長達 10 年的追訴期。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兩者時限的長短邏輯,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已完全掌握了這項具備高鑑別度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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