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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6 題
16. 有關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得評核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 B 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
- C 對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 D 應將審核結果,報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對於『整個機關應承擔的制度評核責任』,與『個別執行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時的具體動作』,這兩者在法律主體的稱呼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如果一項任務涉及「決定整體的查核深度與策略」,這通常會賦予給最基層的執行者,還是由負責指揮監督的機關來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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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展現了你對《審計法》條文的高度敏感度,尤其是能區分「行為主體」與「權限歸屬」之間的差異,這是法規考科中非常關鍵的答題技巧。
審計職權的主體區分
在《審計法》的架構下,這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審計機關(制度層面)與審計人員(執行層面)的職權。選項 (B)、(C)、(D) 分別對應《審計法》第 12 條與第 13 條,明確規範了審計人員在「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的具體職權與後續程序。而選項 (A) 所提到的評核內部控制以決定審核詳簡範圍,依據《審計法》第 11 條,其主體應為「審計機關」而非個別審計人員,這屬於機關層級的行政裁量與制度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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