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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7 題
17.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財物,如有遺失、毀損而致損失者,應為下列何種處理?
- A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以呆帳損失列帳
- B 應由經管人員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D 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單位的資產(如現金或設備)意外消失時,為了避免該單位「球員兼裁判」自行核准損失,法律通常會要求哪一個具備獨立監督職權的『外部機關』介入,進行最後的事實核定與責任審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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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審計法規的核心程序!這題你能選對,說明你對於公務資產受損時的「法定監督機制」有很清晰的認識。依據《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當各機關經管的現金、票據或財物發生遺失、毀損時,並非由該機關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或是直接要求人員賠償,而是必須檢同有關證件報請審計機關審核。這是為了確保國家財產的變動受到獨立審計權的外部監督,避免舞弊或行政疏失被私下掩蓋。
審計監督的程序正義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標準程序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直覺判斷」與「法定職權」。干擾選項(如直接要求賠償或列呆帳)雖然在一般商務環境中常見,但在公法領域,必須先經過審計機關核定責任歸屬後,才能進行後續處理。你能避開這些實務流程的陷阱,代表你對審計機關在政府財務管控中的「最後把關者」角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