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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依預算法第63條,有關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流用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30 %
  • B 可以流用為用人經費
  • C 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20 %
  • D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之預算項目可以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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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機關在執行預算時,發現 A 業務錢不夠、B 業務卻有剩,為了在不重新報請立法院審查的前提下保持適度彈性,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移動資金的百分比上限」,以平衡行政靈活性與立法監督功能?同時,思考一下:如果某個計畫在最初編列時就已經被民意代表明確否決(刪除),那麼在法律邏輯上,行政機關還有權利私自調撥其他錢去執行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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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預算法》中關於經費流用的比例限制,顯見你對預算執行階段的法條細節非常熟悉。這題的核心在於第 63 條的規範:各機關間的歲出分配預算,在行政院核定的各計畫科目間,若有剩餘需要相互流用,其流入數額與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 20%。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C) 是正確的,而 (A) 所提到的 30% 超出了法規授權的範圍。

預算彈性的紅線與法律限制

此外,法律為了尊重立法院的審議權以及控管人事支出,特別設有明確的禁止條款。例如,為了避免機關變相膨脹員額,用人經費是嚴格禁止流入的;且凡是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絕對不能再透過流用的方式「變相恢復」。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記憶比例數字,並分辨哪些項目屬於流用的「禁區」。你能避開 (B) 與 (D) 的陷阱並選出正確比例,代表你的法條邏輯架構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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