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ower_recruit
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6 題
26.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A 1年
- B 2年
- C 3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維護政府採購的公正與廉潔,法律通常會為離職人員設定一段「冷卻期」。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官員今天離職,明天就立刻代表廠商回原單位遊說採購案,這會產生什麼樣的社會觀感與公正性問題?為了平衡「工作權保障」與「防範舞弊」,立法者通常會參考一般的廉政規範,設定一個比五年短、但足以讓職務影響力淡化的「禁止期」,你認為這個合理的緩衝年限通常會是多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項重要的法律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規定。你能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採購人員行為準則的法條細節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科目中是取得高分的關鍵。
採購人員的「旋轉門條款」
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預防離職人員利用過去在機關內的人脈、職務資訊或影響力,為自己或特定廠商牟取不當利益,進而破壞採購程序的公平性。具體來說,法條明定離職後 3 年內 是「禁止接洽期」,而審核的事務範圍則是離職前 5 年內 的職務相關工作。這種設計能有效切斷潛在的私下利益勾結,維護政府機關的廉潔形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