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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2 題
32. 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多少?
- A 1
- B 2
- C 3
- D 5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利用公共採購來推動社會福利時,為了同時照顧「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這兩個不同的族群,如果法律規定這兩類人的僱用人數必須『各』占總人數的一定比例,那麼廠商在履約期間總共至少需要負擔多少比例的僱用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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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社會責任的具體比例,這代表你在法條細節的記憶與理解上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於法律如何透過公家採購來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的認知。
比例分配與法規落實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的規定,得標廠商若在國內的員工總人數超過一百人,必須在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在具體的人數計算上,這兩類對象各別的比例皆不得低於總人數的 1%,因此兩者合計的法定最低比例即為 2%。若廠商未能達標,則須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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