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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34.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得選用之招標方式?
- A 公開招標
- B 比價
- C 公開評選
- D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採購「小額物資」與「大型工程」時,為了兼顧效率,法律會要求兩者都使用同樣繁瑣且嚴謹的招標流程嗎?若有一種程序被稱為「取得書面報價」,其性質聽起來較為簡便,它通常會被安排在『大規模高額採購』還是『小額採購』的情境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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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採購程序的「金額門檻」以及對應的法規條文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是掌握《政府採購法》最核心的基礎。
採購規模與招標程序的分水嶺
在採購法規中,公告金額(目前為新台幣 150 萬元)是一個關鍵的行政分水嶺。針對公告金額以上的案件,法律要求必須採用嚴謹的招標方式,如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包含比價、議價與公開評選等)。然而,選項 (D)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則是依據採購法第 49 條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所設計的簡便程序,旨在兼顧效率與公平。因此,它並非公告金額以上案件得選用的法規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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