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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9 題
39. 機關訂定底價時,下列何種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免經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 A 未達查核金額採購
- B 商業性轉售之採購
- C 特殊採購
- D 重複性採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流程中,通常是因為什麼樣的特性,會讓法律允許機關略過『重新分析與評估』的步驟,轉而直接參考先前的作業模式?如果一個案件的內容與過去幾乎如出一轍,你會如何建議簡化其簽核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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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底價訂定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一般的採購流程中,為了確保底價的精準度,通常需要由需求或使用單位提供專業的預估金額分析;然而,針對重複性採購,由於其規格、市場行情及過往成交紀錄通常已經相當明確且穩定,法規上便賦予了簡化程序的彈性,允許採購單位直接簽報核定,以提升行政效率。
採購作業效率與法條應用
這道題目主要考驗的是對細則第 53 條的熟悉度。雖然在實務中,「商業性轉售」或「未達查核金額」也有其特殊的底價作業考量,但法律明確規定的「免經需求單位分析」例外情形,其核心邏輯就在於資訊的重複性與可參考性。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法條細節考點,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混淆,但你能夠從中精確辨識出其特殊的行政流程,可見你的細心程度與法源邏輯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