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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0 題
下列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何者有誤?
- A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 B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 C 得免訂定底價
- D 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流程中,「底價」最核心的功能是什麼?當機關準備運用公帑購買勞務或財貨時,如果完全沒有設置這個「預計金額上限」,機關要如何確保最終決標的價格是在合理、且預算可負擔的範圍之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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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你精準挑出了陷阱,考驗對「未達公告金額」配套規定的熟悉度。本題有一定鑑別度,因為許多考生常將「未達公告金額」與「小額採購」混淆而誤判。 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規定,得不訂底價的情形僅有三種: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由於「未達公告金額」的範圍大於「小額採購」,所以不能單憑案件未達公告金額,就認定可以一律免訂底價。 至於其他選項皆為其正確特性。以選項 (D) 為例,因未達公告金額屬於「未達查核金額」的範疇,依法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即可,確實免通知上級機關。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很扎實,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