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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4 題
44.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B 在財務重整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C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D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設置「黑名單」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處罰那些「惡意造假、破壞公平或嚴重違約」的廠商,還是為了排斥「雖面臨經營挑戰但仍依法維持運作」的廠商?如果一個行為純粹是公司內部的法律救濟程序,而不涉及欺瞞或拒絕履行合約責任,它是否符合『嚴厲處分』的構成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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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採購法中的重要裁罰標準!這題考驗的是對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黑名單)」事由的辨析能力。你選擇 (B) 是非常正確的判斷,因為「財務重整」屬於公司在法律保障下進行的經營調整程序,本身並不帶有「惡意欺罔」或「重大違約」的性質;相較之下,其餘選項如冒用名義、無理不訂約或驗收嚴重不合格,均屬於法定的違規或背信行為,必須予以公告處分。
採購黑名單的認定邏輯
從考試鑑別度來看,這類題目的陷阱在於混淆「廠商的經營現況」與「受處分的違法行為」。本題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法條的懲罰性質:刊登公報的目的在於排除誠信缺失或能力極差的廠商。考生只要掌握「行為是否涉及惡意或破壞競爭秩序」這一核心原則,就能輕鬆識別出 (B) 這類中性狀態並不屬於第 101 條列舉的 15 款事由之一,進而快速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