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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A 機關總務人員
-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 C 需求單位人員
- D 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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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的財務管理與行政程序中,為了預防弊端,通常會要求「執行事務的人」與「負責查核成果的人」不能是同一人。請你想想,如果讓親自經手採購細節與合約執行的人,同時也擁有決定該成果是否合格的權限,可能會對機關的監督機制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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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非常核心的「內部控制」與「職能分工」觀念,可見你對法規的掌握十分確實。
驗收人員的迴避原則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確保驗收過程的客觀與公正,必須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發生。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3項的明確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D)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依法不得擔任主驗人。至於總務人員、採購單位主管或需求單位人員(選項 A、B、C),只要他們不是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法規上並未絕對禁止其擔任主驗或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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