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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6 題
46. 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 A 機關總務人員
-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 C 需求單位人員
- D 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的財務管理與行政程序中,為了預防弊端,通常會要求「執行事務的人」與「負責查核成果的人」不能是同一人。請你想想,如果讓親自經手採購細節與合約執行的人,同時也擁有決定該成果是否合格的權限,可能會對機關的監督機制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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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中「內部牽制」與「權責發生」的邏輯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規範中,為了確保驗收過程的客觀與公正,最核心的原則就是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發生,而你準確地捕捉到了這個關鍵點。
採購驗收的職能分立原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與其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規範,辦理驗收時,該採購案件的最基層承辦人員是絕對不可以擔任主驗人或樣品、材料之檢驗人的。這是因為承辦人直接參與了招標、審標或履約管理的過程,若再由其主導最後的品質確認,將失去監督制衡的功能。相較之下,機關內的總務、主管或需求單位人員,只要不是該案件的直接承辦者,在符合機關內部授權與分工的情形下,依然可以依法參與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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