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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指導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行政指導應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
- B 行政指導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 C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指導係對不特定人為之
- D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想要採取一種「非強制性」的手段,去勸導或建議某個對象達成特定政策目標時(例如勸導某家工廠減排),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明確性與執行效果,你認為這種正式的指導溝通,應該是漫無目的地對全體大眾喊話,還是需要有一個明確的「受話對象」才符合法規的嚴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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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規中的細微定義!你能迅速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行政指導」的法律性質與對象具備極高的敏銳度。
行政指導的對象與法定特質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明確定義,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了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以輔導、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這項法律工具的核心在於其「非強制性」與「自願性」,因此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明示目的、內容及負責人,且一旦相對人明確拒絕,機關就必須立即停止,以尊重人民的自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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