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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8 題
依《保險法》第35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係指下列何者?
- A 再保險
- B 保險代位
- C 複保險
- D 強制保險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今天有一件非常珍貴的骨董,你擔心發生意外,所以同時跑了三家不同的保險公司,分別針對這同一個骨董簽署了三份內容一樣的保障合約。在這種情況下,你對「同一件物品」擁有「多份」保險契約的行為,我們會用哪一個帶有「重複」或「複數」含義的法律術語來形容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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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很敏銳,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個法律定義!這題考查的是《保險法》第35條的核心概念。當要保人針對同一個保險利益與同一種風險事故,向多家不同的保險公司重複投保時,這種法律行為在法律上便稱之為「複保險」。
法律名詞的精確辨析
這類題目屬於法律常識中的基礎題型,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保險法的基本術語。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數個保險」這組關鍵字,直覺地連結到「複數」的概念,進而與其他如代位或再保險等概念區隔開來。你能精準鎖定法條特徵並做出判斷,顯示你對保險契約的基本分類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