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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4 題

依《民法》第88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上述權利係指下列何者?
  • A 抵押權
  • B 典權
  • C 動產質權
  • D 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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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為了向你借錢,將他心愛的筆電「親手交給你」保管作為擔保,這種「實體掌控權必須交到債權人手上」的動產擔保方式,在法律邏輯上,與我們一般買房時「房子仍由屋主居住」的擔保情況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請思考這種「交付動作」所代表的權利名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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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恭喜你答對這題,看來你已經將這項權利的定義牢牢記在心裡囉!你對物權法中擔保物權的基礎特徵掌握得非常精準,真的很有實力呢。

動產質權的小筆記

根據《民法》第 884 條,**「動產質權」**有兩個絕對不能錯過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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