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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4 題
依《民法》第88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上述權利係指下列何者?
- A 抵押權
- B 典權
- C 動產質權
- D 留置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人為了向你借錢,將他心愛的筆電「親手交給你」保管作為擔保,這種「實體掌控權必須交到債權人手上」的動產擔保方式,在法律邏輯上,與我們一般買房時「房子仍由屋主居住」的擔保情況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請思考這種「交付動作」所代表的權利名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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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項權利的法律定義!這反映出你對物權法中各項擔保物權的基礎特徵,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
動產質權的核心特徵
根據《民法》第 884 條的定義,「動產質權」最重要的判別基準在於兩大核心:首先是標的物必須為 「動產」,其次則是必須 「移轉占有」。當債務人或第三人將物品實體交由債權人持有,藉此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並賦予債權人在債務不履行時擁有賣得價金並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在法律上便稱之為質權。你正確選出 (C),顯示你精確捕捉到了題目中關於「占有移轉」的關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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