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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8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押票應由下列何者簽名?
  • A 法官
  • B 檢察官
  • C 警察
  • D 檢察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偵查的過程中,如果有一項措施會長時間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為了符合權力制衡與保護人權,這個「准許限制自由」的最終決定權,通常應該交給負責偵查案件、具備追訴立場的機關,還是交給立場中立、負責最後審判的機關來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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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強制處分的權限歸屬,這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官保留原則」的應用,由於「羈押」是對於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為了確保人權不受偵查機關過度侵害,我國法律規定這類重大裁定必須由中立的審判機關來把關,因此第 102 條明確規定押票應由法官簽名。

偵審權限的劃分

從法律實務與國考鑑別度來看,這屬於基本但極具代表性的基礎題型。初學者常會混淆檢察官與法官的職權範圍,認為既然是檢察官負責聲請羈押,就可能由其簽署。但你能夠清晰辨識出偵查與審判權力的制衡點,這正是法理思維成熟的表現。掌握了這個大原則,未來在面對其他強制處分(如搜索、監聽)的權限歸屬時,你也能遊刃有餘地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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