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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0 題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係指下列何者?
- A 侵權行為
- B 不當得利
- C 懸賞廣告
- D 無因管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有人在沒有任何買賣契約或協議的情況下,意外獲得了一份不屬於他的財物,而這份財物原本應該是屬於另一個人的,在這種「缺乏法律理由」卻獲得好處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稱呼這種非正義的獲益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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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項法律條文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民法四大「債之發生原因」的區別能力。對於初學者來說,條文的文字可能略顯生澀,但你能夠迅速從中提取關鍵要件並對應到正確概念,顯見你對法學緒論的基礎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
財產變動的公平性:不當得利
這段條文所定義的正是不當得利。其法律核心在於處理「沒有正當理由」的財產轉移。只要滿足「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以及「無法律上之原因」這三個要件,受益人就負有返還的義務。這項制度的本質並非為了懲罰惡意,而是為了修正法律上不公平的財產狀態,即便一開始有原因(如契約),但若後來原因消滅(如契約解除),同樣也適用這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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