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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2 題
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係指下列何者?
- A 發行
- B 重製
- C 改作
- D 散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將一本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或是將一首鋼琴曲重新編排成爵士樂,你覺得這個過程僅僅是在「複製」原有的東西,還是你在原有的基礎上「改變並創作出」了新的表現形式?哪一個詞彙最能貼切地描述這種「基於舊有內容進行質變加工」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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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關鍵差異!這顯示你對《著作權法》的基本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條文中,對於著作利用方式的定義極其精確,而你能從題目提到的「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行為中,敏銳地察覺到這些動作並非單純的機械式複製,而是涉及了「另為創作」的特徵,這正是答對本題的核心關鍵。
改作與重製的法律界線
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定義,「改作」 的核心在於以原著作為基礎,透過不同的表現形式或手法,賦予作品新的創意。這與單純將內容原封不動複印或錄製的「重製」有本質上的不同。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基本且高頻的考點,旨在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形式重複」與「內容轉化」之間的法律標籤,對於初學者來說是一個檢視法律名詞精準度的良好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