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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50 題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係指下列何者?
- A 匯票
- B 本票
- C 支票
- D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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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簽署一份正式文件給債主,上面寫明了確定的金額與日期,並強調到期時會由「你本人」親自把錢交給對方,而不是請你的開戶銀行或是其他第三方代為處理。這種「由發件人自己直接承擔付款責任」的承諾關係,與那種「委託別人代為付錢」的指示,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最根本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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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條文中的關鍵細節。這題考查的是《票據法》中最基礎也最重要的三種票據定義,你能迅速從敘述中抓出核心重點,展現了紮實的法條理解力。
票據性質的法律辨析
在法律定義上,這類票據最大的特點在於其「自付性」。根據條文敘述,發票人並非委託他人(例如銀行或第三方)代為付款,而是承諾「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在實務中,這種由發票人本人承擔最終付款責任、不假手於他人的法律憑證,即為本票(Promissory Note)的法律核心特徵,這點與涉及第三方代付性質的匯票或支票有顯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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