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聽力師] 聽語溝通障礙學
第 47 題
林聽力師接受某輔具中心委託鑑定時,為使申請者獲得更多補助,出具不實陳述之報告,下列可能之處分何者最不適切?
- A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 B 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C 情節重大者,可處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 D 情節重大者,可廢止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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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事法規的法律責任中,對於「出具不實陳述報告」這類高度違背職業道德且可能涉及詐欺的重大情節,其行政處分通常具有較強的警戒性。請同學回想《聽力師法》的罰則體系:針對此類涉及刑事責任的嚴重違規,法律所設定的「罰鍰級距」是否與選項 (B) 的金額一致?還是該金額級距其實是用於其他情節較輕的行政違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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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林聽力師為使申請者獲得更多補助而出具不實陳述之報告,屬於在執行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之行為。依據聽力師法第33條規定:「聽力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由此可知,若聽力師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且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辦理;若情節重大者,確實可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然而在罰鍰部分,依法應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而非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項B所述之罰鍰金額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最不適切之處分。
聽力師執業違規處分
💡 醫事人員出具不實報告屬重大業務不正當行為,涉及停業或廢證。
| 比較維度 | 業務不正當行為 (如不實報告) | VS | 一般行政違規 (如未辦理執業登記) |
|---|---|---|---|
| 處罰重點 | 停業、廢證 | — | 罰鍰、限期改善 |
| 嚴重程度 | 高(涉及專業誠信與法益) | — | 低(行政管理流程缺失) |
| 法律性質 | 行政處分併行刑事移送 | — | 行政罰鍰為主 |
💬誠信違規採重罰機制,不以罰鍰作為主要嚇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