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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6 題

依藥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藥師業務?
  • A 施打疫苗
  • B 毒癮戒治
  • C 藥品販賣
  • D 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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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藥師法》第 $15$ 條中關於藥師業務的專業核心,法律所賦予藥師的職權主要是側重於藥品的「調劑、供應與管理」,還是涉及由醫師或護理人員主導的「醫療處置」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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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藥師的法定執業範圍!這道題目考察的是身為藥師最基礎且關鍵的法律素養。在臨床實務與藥局管理中,明確區分各類醫事人員(Medical Personnel)的業務邊界,不僅是為了符合法規,更是確保醫療品質與釐清法律責任歸屬的核心原則。

藥師法第 15 條之業務範圍

根據我國藥師法第 15 條的明文規定,藥師的業務範圍涵蓋了藥品調劑(Dispensing)、鑑定、儲存、供應,以及最重要的藥品販賣或管理。至於選項中的 (A) 施打疫苗與 (D) 抽血,在本質上屬於醫療行為或醫事檢驗行為,依法由醫師、護理師或醫檢師執行;而 (B) 毒癮戒治則涉及跨團隊的臨床治療計畫,並非單一藥師法定的獨立業務。因此,只有選項 (C) 藥品販賣明確地被列在藥師的專業職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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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師法定業務範圍
💡 藥師法第15條明定藥師具備調劑、鑑定、販賣及監製等法定職權。
  • 核心業務:包含藥品調劑、鑑定、販賣、管理及藥事照護。
  • 監督職權:包含藥品製造之監製、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 權限區分:抽血屬醫檢師業務,施打疫苗屬醫師/護理師業務。
  • 法律基礎:藥師法第15條為判斷是否違反醫事相關法規之基準。
🧠 記憶技巧:口訣:調、鑑、販、管、製、監、照(諧音:調見飯館至監獄照護)
⚠️ 常見陷阱:陷阱選項常混入「侵入性醫療行為」(如抽血、打針)或「診斷開方」。
藥師法第15條 藥劑生業務範疇 藥事照護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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