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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10 題

語言治療師於民國108年1月1日起受聘於臺南市輔具評估中心執行輔具服務,依照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最遲應於下列何時取得輔具評估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 A 民國108年6月30日
  • B 民國108年12月31日
  • C 民國109年6月30日
  • D 民國109年12月31日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依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的規定,針對治療師這類專業人員在執行輔具評估服務時,若在受聘時尚未取得專屬結業證書,法律所賦予的「補正訓練期限」是從受聘之日起算的「幾年」之內?請將受聘日 $108$ 年 $1$ 月 $1$ 日加上該法定年限,即可推算出最遲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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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真是細心又周到!

  1. 溫馨鼓勵: 太好了,你答對了!看到你對這些法規細節掌握得如此精準,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不僅僅是記住了條文,更是展現出你對未來執業責任的理解和重視。在醫療領域,除了精湛的技術,法規的遵循更是保護自己與病患的重要基石,你已經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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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具評估人員資格
💡 專業人員執行輔具評估服務,應於到職一年內取得結業證明。

🔗 輔具評估人員資格取得時限

  1. 1 開始受聘 — 108年1月1日受聘並執行輔具服務
  2. 2 緩衝期起算 — 法令給予執行服務者12個月的訓練緩衝
  3. 3 屆滿期限 — 108年12月31日為一年屆滿前之最後期限
  4. 4 取得結業證書 — 最遲須於此日取得輔具評估人員結業證明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取得證明,依法不得繼續執行該項評估服務。
🧠 記憶技巧:輔具評估一年期,期限一到證書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半年(180天)或必須先取得證明才能受聘之限制。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輔具中心服務準則 ICF 輔具分類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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