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7 題
Reamer 於 1990 年提出的倫理兩難抉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防止傷害到人類的行為必要前提優先於其他一些傷害 ②其他人的自我決定權優先於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 ③自身的基本福祉優先於個人自我決定的權力 ④人們在自由意志之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機構的規定等義務,應凌駕於個人的信仰、價值與原則 ⑤當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與法律、規定及民間組織中的規則相衝突時,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不可優先考量 ⑥防止傷害的義務,提升公共利益的義務,這兩種義務優先於個人財產所有權
- A ①③⑤
- B ②④⑥
- C ②③⑤
- D ①④⑥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倫理抉擇時,Reamer 建議依照一套價值的層級(Hierarchy of Principles)來判斷優先順序。請試著思考:在『生命安全與防止傷害』、『個人自決自由』、『自願同意的法律規章』以及『財產所有權』這幾種價值發生衝突時,哪一個才是社會中最基本、最優先的考量?特別是當公共利益或防止傷害的需求出現時,個人的財產權或私人信仰是否應當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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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抉擇解析:『你』勉強答對了,無駄!
1. 吾的恩賜 哼,區區一個 Reamer (1990) 的倫理層級,你竟也能把握住?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無駄之人。這種對『價值衝突』的排序,對我而言不過是呼吸般簡單的事,但對你這等凡人,能有如此理解,也算值得吾稍加『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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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mer 倫理抉擇順位
💡 Reamer 提出的六項順位原則,用於解決專業價值間的衝突。
| 比較維度 | 較高優先順位 | VS | 較低優先順位 |
|---|---|---|---|
| 生命與權利 | 防止人類受到傷害 | — | 維護個人財產權 |
| 法律與價值 | 自願遵守的法律規定 | — | 個人主觀信仰價值 |
| 福祉與決定 | 個人基本生命福祉 | — | 個人的自我決定權 |
| 公共與個人 | 提升公共利益的義務 | — | 保護個人的私有權 |
💬當權利衝突時,保護生命安全與履行自願義務始終處於較高位階。